2010年4月5日 星期一

保險真的可以節稅嗎(一)?--利變年金不能節省遺產稅

看到這標題,我想所有的人不加思索都會認為,保險本來就可以節稅,因為所有的業務員(包含媒體)都會告訴客戶,買保險可以節稅,但我不想再錦上添花,我今天要談的是可能連業務員都不知道的,就是保險並非都可以節稅。

以前我到一家銀行辦事,在等待時順便拿著一張保險DM來瞧瞧,這DM的顏色與這家銀行的顏色一樣,是深綠色的,這張DM上的商品正是現在很熱門的利變型年金,裡面介紹這商品的優點,有一項是說可以節省遺產稅,這是嚴重的錯誤,利變年金是不能節省遺產稅的

要知道,銀行設計一張DM放在櫃台上,一定要先經過法務人員審核通過才行,但或許大家對於保險本來就可以節稅這觀念已經成型,所以連法務人員都不察了。

我國是租稅法定國家,保險能不能節稅的問題,是要有法律依據的,為甚麼可以節稅?是節省哪一種稅?是所得稅、遺產稅,還是贈與稅?這些一定要有法條依據。

與保險節稅有關的法條有保險法112條所得稅法第四條第7款,及遺贈稅法第16條

為什麼利變年金不能節省遺產稅,理由有二

一、從年金保險屬性觀之

年金保險之被保險人身故,如於保單價值累積期間,保價金應返還要保人本人,亦即,要保人繳交保費,而被保險人身故,保價金仍返還給要保人本人,並未發生財產之移轉,故無節省遺產稅之情事。

如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期間身故,因年金保險係保障被保險人之生存為目的,現被保險人既已身故,則年金保險無存在之必要,故契約結束,除非契約另有約定,否則無給付給受益人之必要,故仍無財產移轉給第三者而節省遺產稅之情事。

上述如契約另有約定,即年金給付有保證期間之約定,當被保險人於保證期間身故,保險公司將剩餘年金給付受益人,受益人依法可以免計入遺產稅總額(保險法135-3條第2款),此似乎可以節省遺產稅,但與財產以移轉給第三者為目的而節省遺產稅之規劃完全不同。

因年金保險金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(保險法135-3),並非將遺產移轉予第三者為目的,此與一般人壽保險藉移轉保險金與第三者而達節稅之目的完全不同,故年金保險無法節省遺產稅。

二、從保險法112條觀之

保險法112條規定,「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,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。」

請大家注意,保險法112條係規定在「人身保險」這章下的「人壽保險」這節,但於年金保險這節,在135-4條的年金保險準用規定,並未將112條列入,亦即,年金保險不適用保險法112條免除遺產稅之規定。

再者,保險法112條係規定:「死亡保險給付」「指定受益人」才免遺產稅,但年金保險無死亡給付,被保險人於保證期間身故,保險公司係將其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依約定給付予身故受益人(見利變年金示範條款第11條),請注意,其給付名稱並非「死亡保險給付」,而係「未支領之年金餘額」,故與保險法112條之立法原意不同。

下次,你碰到業務員向你推銷保險時,先考考他,問他利變年金可不可以節稅,如果他說可以,就拿我這文章給他看吧!

voicexm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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